各研究组、职能部门:
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《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》内容和中科院办公厅相关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,结合我所实际情况,具体要求如下:
1.电动自行车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,具有脚踏骑行能力,能实现电助动或/和电驱动动能的两轮自行车。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,请认准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,并定期维护保养。
2.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管理。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填写《电动自行车车辆通行证申请表》(见附件),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,领取车辆通行证。未备案电动自行车,禁止进入所区。
3.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到指定停车区域,不得进入宿舍楼及实验楼。
4.电动自行车需在指定的充电处充电(具体位置:研究生大厦C座西侧、能源楼会议中心地下车库入口、生物楼地下车库实验楼入口、有机化学楼北侧)。电动自行车不得长时间占用充电处停车位。
5.电动自行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充电,严禁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带回宿舍或工作区域内充电;禁止使用窗外飞线或延长线充电。
6.电动自行车要安全行驶,速度控制在15Km/h以下。
摩托车车牌办理、行驶要求等日常管理参照本通知要求。
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,若有违反,安全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、取消车辆通行证等系列措施。
联系人:朱立富
联系电话:84379873
电子邮箱:zhulifu@dicp.ac.cn